1.强化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领预(销)售许可前,将预(销)售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预(销)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公示。
2.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备案价格。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或以捆绑搭售、附加条件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严禁通过代理商、分销商、电商等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团购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商品房价款之外的费用等。同时,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代理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默许、放任代理机构实施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备案等措施。
3.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岗前培训,督促销售人员主动提醒购房人了解相关内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严禁销售人员以虚假承诺、虚假信息欺骗或诱导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
4.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泰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的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泰州房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开始前3日以上告知住建部门进行现场指导核查。未按规定设置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住建部门可暂缓开通商品房网签备案。
【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工程规划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公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代理公司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供客户阅读查询。】
5.加强车位租售管理和成品住房预售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租售方案、成品住房装修方案纳入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公示。出售(租)车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车位的面积、位置、价格等内容。预售成品住房的,应当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作为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设施、装饰和布置。合同中应当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
6.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
明确商品房预订、认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对已预订、认购超过30日仍未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订、认购协议应当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采用格式条款的,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投诉受理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视情采取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备案、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通报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坚决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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